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新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项重大变化: (1)机构名称变化 新法实施后,“欧盟商标”取代了“欧共体商标”,“欧盟知识产权部门”取代了“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同时,申请提交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请,而原先是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也可向欧盟成员国商标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内部市场协调局。 (2)续展期限变化: 新法实施后,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而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月末一天截止。 (3)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改变: 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由原来的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4)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时限: 改革前,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

